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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:31457 回复:0 发表于 2017-7-31 12:31
发表于 2017-7-31 12:31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河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 院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,一些法官不顾各种政策法规... [复制链接]

中原河南郑州,皇天后土,人杰地灵。自古以来这片沃土上繁衍生息的人们都讲究厚道、诚 信。然而,就在党中央十九大即将胜利召开之际,河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 院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,一些法官不顾各种政策法规,竟敢滥用权力,徇私舞弊,包庇当地无信用之人,乱用法律条款,制造冤假错案,让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天秤蒙羞,逼迫受害人只能申诉,上 访。在这里并不想套用太多的法律条款、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。简单的道理老百姓都能看得懂。事情的简要情况如下:我们是在郑州经商的外地商户,2011年在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租用当事人崔某404、405号房屋开办美容院。后承租到2015年9月,因生意上的一些原因,提前一个月和房东崔某打招呼,并且交还钥匙。按理说,房东就应该按照合同,退还押金、另有一个月租金共4万元左右。然而,无良房东,自持是本地人,不但不退还上述款项,而且先换门锁,又扣押、损坏了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搬走的设备,后私自大搞装修。百般无奈,我们起诉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 院,后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,要求归还押金、退还一个月的房租。对方竟然向法庭提供了,假的装修合同,折合人民币197600万元,理由是要求之前合同中的“恢复原样”。这样的陷阱显然在出租房屋之前就已经设计好了。退一步讲,当初签定租房合同,押金2万元就是以防万一,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后,双方协商解决的一个约定。 再说,开办生活美容院,并非其它商业用途,对房屋的基础设施并没有改变,传统意义上,4年过去,只是墙漆等表面设施会略显陈旧。然而,无良房东,竟找到不合法的装饰公司,出具了假的合同。就这样伪造的证据,法 院裁判人员审判前已知晓,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,置之不理,不予调查,不予追究,反而进一步的参考,以一张“胆大包天搞设计”的稿纸上私人打的白条,酌定判令外地客商承担18万元之巨的恢复原状费用,简直就是枉法裁判了!人间若有不平事,自有旁人论长短。租房到期,房东不但不退还押金、剩余租金。而且,从合同上抠字眼,重新设计,搞装修,出租给别的商家,这部分钱凭什么让我们掏腰包?这简直就是赤 裸裸的耍流氓的行径!为什么这样的房东如此猖狂?原因是,有一帮无视法律的庄严,没有底线的法官在撑腰!试问?如此作派,不但伤害了外地客商,而且也伤害当地的投资环境,同时也影响了当地政法机关的形象。这样的冤屈事,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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