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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:9079 回复:0 发表于 2016-12-29 10:10
发表于 2016-12-29 10:10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五旬男子参加集体骑行身亡 家属向骑友索赔被法院驳回 [复制链接]

本帖最后由 凹凸曼 于 2016-12-29 10:14 编辑

在一次集体骑行活动中,王某遭遇单方面交通事故,不慎摔倒身亡。其家属将与之同行的7名骑友以及北京某自行车协会(下称自行车协会)告上法庭,索赔147万余元。昨日,门头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法院认定被告无责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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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事发
  参加骑行活动男子不幸身亡
  53岁的王某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。去年9月,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,张先生提出倡议,包括王某等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,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。
  当日中午,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,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。下午1点半左右,活动基本结束,各路骑友随即散去,只剩下尚在睡觉的王某和张先生等7人。下午4时,王某睡醒,8人组成一路车队,沿109国道返回。
  骑行途中,王某因接打电话落在了队尾。不久,在王某前面的数名骑友先后收到路过汽车司机的提醒,后方有骑车的人摔倒受伤。
  众人调头返回,发现事故发生在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,事故现场车胎全爆,车架摔断,王某昏迷不醒。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,并拦截过路救护车。王某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,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当日王某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,原因不明。

  ■起诉
  7名同行骑友被告上法庭
  今年9月8日,王某的父母和妻子以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为由,将张先生等7人以及某自行车协会诉至门头沟法院,索赔147万多元。
  在开庭中,王某家属认为,张先生等7人作为骑行活动的组织和具体参与者,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协调、安全防护义务,更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及注意的义务,未劝止王某饮酒。在王某事故发生时骑友无一人在现场,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救护、帮助措施。同时,原告还认为,自行车协会对骑行活动未尽到组织管理监督职责,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。
  7名骑友答辩称,这次活动既非以“某骑行队”的名义组织召集,也没有队长和报名程序,这次活动是大家自发结伴而行,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。
  另外,业余骑行并非专业竞赛,出于安全考虑,骑行运动中近距离结队放坡视为禁忌,更不可能如影随形彼此照顾。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又是资深骑友,理应知道骑行安全要求。
  自行车协会辩称,自己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,这次活动并非协会组织。

  宣判
  骑友和协会被判无责
  一名骑行爱好者告诉记者,这个案子在骑行圈的影响力非常大,他们圈里人将案子称为“骑行圈第一案”。因此,昨天的宣判现场,不少骑行爱好者选择去法院旁听案件宣判。
 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,事发的这次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,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,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。因为自发式户外运动存在危险性,参加者自愿参加该类活动,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。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,并非都是决策者,其决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确的,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,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。
 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,张先生是此次骑行活动的组织者,他对于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在微信发言时,他便提示大家注意骑行安全,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,张先生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。
  王先生应当清楚饮酒后骑行的风险,张先生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,没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参与者自愿的饮酒行为。
  门头沟法院认为,骑友协会既不是这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,也不是组织者,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
  最终,门头沟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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